最高院支持間接殺人故意 無期定讞
緬甸華僑李國輝六年前凌晨於新北市中和區的出租公寓縱火,造成九死五傷慘劇,歷審從一審至更二審都認定他觸犯「情節最重大之犯行」且毫無悔意,無教化可能,四度依殺人罪判處死刑,但高院更三審認為李國輝是「間接殺人故意」,量刑應與「直接殺人故意」有所區隔,去年十二月改判無期徒刑、褫奪公權終身;最高法院昨維持更三審見解,駁回檢方上訴,無期徒刑定讞,李國輝確定逃死。
五十三歲李國輝已取得我國身分證,二○一七年十一月,李自認陳姓室友在臉書以「藍牙播放聲音」挑釁、嘲諷他,同月廿二日凌晨在租屋處引燃汽油縱火,好心收留他的胡男與八名房客逃生無路,葬身火窟,陳男等五人遭燒燙傷。
李供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起意縱火燒死陳,一審、二審、更一審、更二審都判處死刑。
高院更三審認為李雖因長期吸安致幻聽、幻覺及妄想,達中度智能障礙程度,但依據鑑定報告及他購買汽油後防止汽油溢出、犯後換裝躲避追查等行為,顯有辨識能力,並非心神喪失,不適用減刑。
但更三審也認為,李縱火動機源於欲報復陳男,對陳有「直接殺人故意」,但陳未死亡而未遂,而李對其他死傷者則屬「間接(不確定)殺人故意」。量刑仍應與「情節最重大之罪」有區隔,因此改判無期徒刑。
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判決事實認定與證據採認未違誤法令或矛盾,並充分說明量刑理由,駁回檢方上訴定讞。